2026年08月03日
2026年7月25日至26日,由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海事商事调解中心(MCMC)牵头、惠州仲裁委员会协助举办的“海商法前沿实务培训”圆满落下帷幕。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初北平教授就“新《海商法》总则、附则和船舶章的修改要点”进行了专题解读。初教授从新法的定位与目标切入,阐述了《海商法》作为兼具民商法与涉外法双重属性的立法定位,以及服务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战略的制度使命。在总则章部分,初教授重点分析了公法性质条款的保留与更新;在附则章部分,讲解了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则、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以及合作与反制条款的新增。

大连海事大学曹兴国教授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疑难问题”作深入分析。在责任限制方面,曹教授结合典型案例探讨了内河船舶、试航船舶及无动力工程船舶是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争议,并深入阐释了航次承租人享有责任限制权利的法理基础。曹教授的讲授厘清了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领域的诸多模糊地带。

大连海事大学韩立新教授则将视角从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保险制度转向专项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领域,对新《海商法》第十二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进行了系统解读。韩教授结合“达飞佛罗里达”轮、“交响乐”轮等重大案件的司法实践,深入分析了油污责任主体认定、清污费用性质、预防措施与救助措施的区分等热点难点问题。

培训首日的最后一个环节—星级调解员林培兴现场演示了“AI数智枫桥服务系统”。从调解流程数字化到企业合规风控。

上海海事大学胡正良教授对新《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修订要点进行了详尽解析。他重点阐释了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从“双轨制”向“最小双轨制”转变的制度逻辑,指出国内承运人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再享有航海过失与火灾过失免责,且适航义务的时间维度从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延伸至整个航程。
华东政法大学张虎教授,对比解读了“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两章的新旧法条变化。他指出,船舶碰撞章节将归责术语由“过失”统一为“过错”,使法律适用涵盖故意与过失两种主观状态,填补了原法的逻辑缝隙。张教授结合“加百利”轮案等典型判例,厘清了法定救助与雇佣救助之间的法律边界,使参训人员对这两章的制度演进有了透彻的理解。
授课结束环节,惠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宾亮致闭幕辞。他介绍,惠州海岸线长、海域面积大,是典型的海洋大市,近年来随着石化产业蓬勃发展及稔平半岛的大力开发,海上运输和船舶争议日趋增多。为此,惠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则作出针对性修订,增设“海事航空仲裁特别规定”,也增聘了一批专业仲裁人员以更好服务海洋强市建设。他指出,此次《海商法》的修订,于第二百八十三条新增海事商事纠纷仲裁条款,仲裁员应精进专业、拓展国际视野,善用仲裁等多元化解机制,勇当风险预防与纠纷化解的先行者。他诚邀法律共同体同仁积极参与,共同为海洋强市建设贡献力量。

接下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继续携手MCMC等机构,持续举办专题研修,健全多元化解协作机制,主动融入大湾区法治建设,为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